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47人看过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

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主体的必须具有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实施了不解救行为,才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