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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及处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9人看过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裁判,指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判文书的事实与处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相符合。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正,即审判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证据、事实和做出的处罚,应当与案件的真实情况相符合,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处罚,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以及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审判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审判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做出枉法裁判,具体表现为:1、审判人员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2、审判人员故意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制裁;3、审判人员故意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4、其他做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民事、行政案中的审判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枉法裁判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仍做出枉法裁判,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规定: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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