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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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52人看过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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