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丈夫出轨,送了情人一套房子,妻子能否凭借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王杰在2008年与陈梅结婚,两人夫妻关系和谐,相敬如宾。2010年,王杰在一起聚会上与年轻漂亮的李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开始在外同居。同居期间,王杰多次为李蕊购买衣服首饰等各类用品。后来,王杰还出资100万为李蕊购买一套房,并登记在李蕊名下。后来,王杰妻子陈梅发现了王杰出轨的事,就去找李蕊理论,二人被迫终止同居关系。陈梅要求李蕊将房屋返还,遭到李蕊拒绝,李蕊认为王杰包养她,她付出了青春,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属于自己,拒不返还。为此,陈梅一纸诉状将李蕊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在我国夫妻财产出个人所有之外,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故本案中王杰未经妻子陈梅允许擅自花费100万为李蕊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李蕊应当返还。
[判决/结果]
王杰送给李蕊的小汽车,属于王杰、陈梅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杰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不可能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李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相关法规]
《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