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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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买卖协议货款能否追回

发布者:程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7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7年,陈某某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蔡某某达成口头供货协议,由陈某某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各式窗帘,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后陈某某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分几批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340207元的窗帘,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104185元,尚欠236022元未付。后陈某某多次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讨要货款,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陈某某委托程云律师代理本案。

   裁判结果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但证据却不充分。陈某某手上仅有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魏某某、陈某签字的送货单,再无其它证据材料。而且从陈某某最后一次送货至起诉时已超过二年,虽然期间陈某某多次向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讨要货款,但却没有任何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没有向陈某某购买过窗帘,送货单上签订的人员不是其公司员工,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陈某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后代理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一、撤销某某法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由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货款人民币236022元,并支付其中96000元从2008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付其中140022元从2011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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