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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发布者:程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92人看过


案情简介:

马某某于20091017日进入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岗位为会计,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某某房地产公司为马某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11017日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1016日。201354日,某某房地产公司解除了与马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发放马某某20134月和201351日至201354日的工资共计4080元。后马某某不服,向仲裁院申请仲裁。

承办结果:

仲裁院经审理后裁决:一、由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马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800元(本人工资3600元×4个月×2);2、由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马某某拖欠的工资4080元。后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马某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遭受巨大损失,马某某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根据管理制度对马某某作出的辞退决定,公司没有违法解除与马某某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判令不支付马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某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马某某赔偿金28800元,拖欠的工资4080元,总计3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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