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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没有购买扩展险,作业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者:程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2508人看过

摘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用途的特种车在作业过程中容易因重心不稳发生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往往以车主没有购买“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但在购买保险时,因为特种车在作业时失去重心发生事故的机率大,虽有扩展险,但车主基本购买不了,那么,再此情形下,车辆在作业时因重心不稳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5日,张某将其所有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单,张某就该车在在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三责险不计免赔险,张某缴纳保险费15657.2元,保险金额为870000元,保险期限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第八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2015年5月23日,该车在作业时因重心不稳发生事故,导致车辆侧翻,产生修理费185000元,施救费10000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后张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该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还是第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系在作业过程中车体失去重心发生的侧翻,属于第八条约定的免责范围,且杨某也未投保“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因此不应当理赔。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根据物理常识,车辆发生倾覆肯定是车体失去了重心导致的,且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特别约定某一个倾覆的具体原因具体场所属于免责范围,因此只要发生倾覆即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第五条和第八条内容相互矛盾、冲突,导致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其次,原告已购买了车损险,车辆发生损失即属于车损险的承保范围,“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的承保范围与车损险的承保范围有交叉和重合,对于不同保险产品承保的范围的交叉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只要投保了其中一个产品,属于承保范围,就应赔偿,够不够买“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85000元及施救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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