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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状(用人单位版)

发布者:沈明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969人看过举报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xx,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户籍地xxx,身份证号:xxx。

答辩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未拖欠申请人工资,被答辩人2019年10月、11月工资被申请人已支付给被答辩人。

二、答辩人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加500元考核,个别月份答辩人给到的考核奖励甚至超过了500元。另外,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被答辩人刚入职,其自身未停缴社保,导致答辩人无法为其正常缴纳社保。虽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社保不可重复缴纳,造成答辩人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自己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据此,答辩人不存在克扣工资以及拖欠社保的情形,被答辩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社保3200元没有法律依据。首先,造成未缴纳社保的原因是被答辩人自己造成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只有未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的,才属于受理范围。本案中,答辩人以为被答辩人办理了社保手续。对于欠缴社保费用不应当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请人主张2017年、2018年年休假工资,根据2019年12月30日《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第一条,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权时效应从应休年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计算。据此,申请人2017年度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所应享有的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  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答辩人:

二0二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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