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骆许刚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3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由于被告所在地是在上海,且借款事由距起诉之日较长,故在说明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举证证明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和调取被告户籍信息方面是本案的难点。
本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落实细节问题,包括陪同当事人数次前往银行调取将近十年以前的取现记录,前往上海松江区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已经走访调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前后两次询问当事人具体的借款细节,并且在起诉以后积极地与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本案的事实情况,开庭答辩时抓住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给付义务这两点,取得了法官的认同。
最终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芝明人民币拾万元整。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当日原告取现99999元,原告陈述将现金交付给被告,并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收到被告归还的借款2万元、2万元、1万元,目前尚欠借款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支取记录结合其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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