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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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得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作者:杨俊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63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等同于承包人,更不意味着未经各方结算,实际施工人直接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其结算依据是双方之间的转包、分包或者挂靠合同,而不是其未参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

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应当依照各自的合同来确定,不能混为一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债权更不能直接归属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施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司法实践中,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有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对于何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应进一步明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18号


杨俊涛律师,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山东轻工业职业学院双创导师、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