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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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华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例:

甲(卖方)、乙(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00万元。因甲持有的房产证显示待售房屋建购价格为50万元,为了减少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在中介的安排下,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签订国土部门提供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价格只写房产证的价格。双方均确认最终成交价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溢价部分视为甲房屋装修的价值。

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按50万元的价格填写《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50万元的价款交纳相关过户税费。过完户后,甲实际收到乙购房款100万元。

分析:

本案很明显有两份关于买卖房屋的合同,即甲、乙、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俗称“阴合同”,又称三方合同)和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俗称“阳合同”,又称双方合同)。“阴合同”中“阴”,是指隐蔽性,是当事人内部签订的,一般不被外人所知晓;而“阳合同”中的“阳”,是指公开性,因为要办理登记手续而必须在国土部门存档,一般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悉其内容。

采取“阴阳合同”是当前二手房交易的普遍现象,其目的唯是逃避溢价部分的税款。因为国土部门按登记价格代征税费,一般并不对交易房产进行市值评估(注:深圳市龙岗区于2006年底开始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征税),所以,我们的纳税人就有空子钻了。明明是卖价100万元房屋,却在过户时只填50万元,这样相应税费就少了一半,就契税一项,少缴近万元。如果没有溢价,连个人所得税也不用缴了,而要按真实价格计税,那个人所得税可就得缴10万元啊。

这种明显偷税的方式(当事人美其名曰“避税”,似乎说“避”比较好听点)会不会导致“阴阳合同”因此无效呢?本人认为,本案中“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但《补充协议》或《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类似如《补充协议》、体现逃税意思的条款应属无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由于买卖双方完全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补充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合同》纯粹为办理过户需要,双方并不遵守执行,且通过填低价款以逃避应缴税款。这种在纳税申报时故意少列收入的方式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以及由《补充协议》演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阳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阴合同”有效、“阳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只能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买方不可援引《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降低房屋转让价款,或要求卖方退还阴阳合同之间差价;国土部门依据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买卖双方交易的事实成立,并经双方共同提出申请,过户依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可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要求撤销,但税务机关有权按实际成交价追缴当事人欠缴的税款、追究当事人偷税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还常常出现“阴阳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相一致的情况,若当事人签订“阳合同”本身没有偷逃税款的意思,那么“阳合同”的效力如何呢?按照前文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阳合同”排除了影响合同生效的因素,“阳合同”也应是有效的。在当事人前后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有效且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判断合同的效力等级,要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当事人可以在其中一份合同里对两份合同之间的冲突进行安排,直接约定如何适用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特别约定,后签订的合同可视为对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后合同效力自然高于前合同,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阳合同”效力高于“阴合同”。

另外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阳合同”都是要登记的,有些情况下还可能经过公证,但这不表明“阳合同”就一定有效,或效力比没有经过公证或登记的“阴合同”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经公证或登记的合同修改、补充或变更,不以公证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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