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1 年,小周以丈夫郭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 A 投保了一份《水滴百万重疾险》,保额 100 万元,附加特定诊疗定额给付责任。
2021 年 9 月,郭某因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 A 依约赔付了 C 组重疾保险金 15 万元。同年 12 月,郭某因突发脑出血,在医院实施开颅手术,术后不幸去世。小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B 组重疾保险金 15 万元,却被保险公司以 “两次重疾确诊日期间隔未达合同约定的 180 天,不符合间隔期条款” 为由拒赔。
此后,小周、儿子小郭、婆婆小丽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均未成功,直至 2024 年 2 月才收到正式拒赔通知。无奈之下,三人共同委托刘国鑫律师,将保险公司 A 及其临沂中心支公司 B 诉至法院,要求赔付 B 组重疾保险金 15 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本案已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是认为间隔期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应据此拒赔;三是称郭某的脑出血治疗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疾范围。
刘国鑫律师针对性地展开了抗辩:
1.时效问题: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小周持续主张理赔,诉讼时效应自收到拒赔通知书之日起重新计算,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时效。
2.条款效力问题:重点击破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指出该视频无原始载体佐证真实性,未完整展示投保流程,全程未出现 “间隔期” 相关文字,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就该限制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3.保险责任问题:提交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等证据,证明郭某的脑出血开颅手术,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 “颅脑手术” 重大疾病范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指出保险公司此前赔付的心肌梗死重疾金与本案主张的颅脑手术重疾金,并非同一保险责任,不能以此免除赔付义务。
二、判决结果
河北省某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国鑫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的时效抗辩不成立;
2.认定案涉 “180 天间隔期” 条款属于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3.认定郭某的案涉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4.判决保险公司 B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周、小郭、小丽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B 组)15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300 元。
三、案件心得
1.格式条款的 “提示说明义务” 是维权关键:重疾险合同中,“间隔期”“免责条款” 等限制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非写进合同就一定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刘国鑫律师正是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完成提示说明义务的核心漏洞,直接击破了拒赔的核心依据。
2.专业律师是保险理赔维权的 “定海神针”:面对保险公司专业的拒赔团队和复杂的保险条款,普通投保人往往难以找到维权的突破口。刘国鑫律师凭借对保险法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从时效、条款效力、保险责任三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精准驳斥了保险公司的全部抗辩理由,最终推动法院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3.持续主张权利是维护时效的重要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应持续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保留好沟通记录,避免因 “诉讼时效经过” 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正是原告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为律师的时效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4.重疾险理赔需关注 “责任独立性”:部分保险公司会以已赔付其他重疾为由,拒绝赔付新发生的重疾保险金。实际上,只要两次重疾分属不同的保险责任,且符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此免除赔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