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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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

作者:杨晓娜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2023-09-26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杨律师现为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要擅长领域为民商合同、刑事辩护、人身损害、知识产权等领域。2009年硕士研究生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丹东
  • 执业单位: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6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
辽宁立铎律师事务所
1210620********23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工程建筑、保险理赔、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