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杰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886883299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借条上留名 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杭州民间借贷、担保案律师)

作者:程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次举报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在借条上签名的谭某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因开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某日向黄某借款15万元,黄某实际给付现金后,高某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条上借款人及借款时间下方备注“此房备案×-×-××号××××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小区”内容,当事人陈述此内容意思是当时约定以某小区内×-×栋××××号房作为抵押,备案后卖给黄某。事后,该房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也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备案登记,该房现已出售给他人。上述备注内容下方,谭某签名,但未注明身份。高某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金,也未给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证明被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在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范围内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谭某在借条上签名的性质,原告主张谭某系担保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程杰律师 已认证
  • 18868832993
  •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89次 (优于98.2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10次 (优于9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2451分 (优于99.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579篇 (优于96.24%的律师)

版权所有:程杰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3435 昨日访问量:5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