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齐冬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6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被告向原告采购密封胶等材料,双方签订了《密封胶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81354.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时发货给被告,被告已签收并使用至今。然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7135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然后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仍置之不理。
律师点评:被告高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答辩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密封胶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中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81354元,原告自认被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5日支付1万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尚欠货款7135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恩,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