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摘要】
原告某某2013年4月因岳父去世,当日下午7时,某镇二被告在给岳父家送礼时燃放礼炮,飞来的礼炮将原告左眼击伤,当时原告眼睛血流不止。因原告伤势严重,告知立即送往县医院,后在省人民医院住院16天,在此期间二被告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用。
2013年7月22日,原告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991号”做出7级伤残鉴定的意见。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10、16条,二被告在燃放烟花爆竹时明知可能发生危险却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害,二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因原告放弃对自己亲人的作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65725元并承担1859元案件受理费。
【律师点评】
发生此类侵权案件,因为二被告都燃放炮竹,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该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共同侵权责任。同时提醒要远离燃放炮竹的地方,注意自身安全,组织者应当注意安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