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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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

发布者:王云超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737人看过


 

 从浙江省慈吉教育集团五年后提起工程质量缺陷赔偿案,看质量诉讼时效的相对性

一、案例引入:

“发包人为追求工程满足一块标准砖的设计高度,要求工程解体顶升迫降工程质量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慈吉教育(发包人),被告:浙江建工(施工总承包人)

(二)本案奇特之处有两点

1、一波三折:

本案经宁波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发回重审、宁波中院重审一审、浙江高院重审二审判决,双方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经历五次审理程序,最终尘埃落定。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对工程质量缺陷酌定100万元,原被告各半承担。

2、离奇曲折:

离奇曲折是指“整体顶升迫降方案”。发包人对案涉工程投入安全使用已五年半,发现质量有毛病,存在部分楼层层高、一层室内标高与设计不符,但是实际只是表象质量问题。而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将建筑物水平解体,横向腰斩,用1596个千斤顶将楼层抬高5厘米,灌以混凝土,在内外墙贴钢板固定”,以提升标高符合设计要求。这个整改方案的造价是3876余万元,比实际工程造价还高出1396万元。

(三)被告承包人如何破解原告的此保修方案

面对该鉴定结果和修复方案,承包人对此必须质证和发表专业意见。朱树英老师被推荐作为承包人的代理律师。朱老师建议和协助委托人委托清华检测中心作为专家辅助人,对“整改方案”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认为“整体顶升迫降方案”不安全、不合理、不经济、不科学,而予以全面否定,被法院采信。

此外,该案的另一离奇之处,是提起本案诉讼是在工程已投入正常使用五年半之后。在下面有待分解。

二、关于对工程质量纠纷几个概念的解读

1、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工程质量关系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承发包人的生命线,所以质量是生命也是金钱。对于承包人来说,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才能得到工程款;如果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但不能取得工程价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工程质量不合格

是指工程的竣工验收或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

在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同期限内,自施工质量缺陷发生之日起三年。

4、质量保修期

是指施工企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范围。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保修责任完结。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险制度。保修期限应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质量条例》第39条规定,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第41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7版《施工合同》第15..1项规定,“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5、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17版《施工合同》第15.1款规定:“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的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第15.2.1项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第15.3.3项规定“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

由上规定可知,缺陷责任期是合同约定的预留质保金的期限,而不是保修期。

6、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实践中经常把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为一谈,应当明确两者在法律性质、期限及后果上有原则性区别:

1)法律效力来源不同。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来自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来源于《建筑法》的直接规定。

2)责任范围不同。缺陷责任范围法定,当事人无需约定,施工单位仅对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责任范围是法定与约定的混合,对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法定责任;对其他原因引起的质量损害问题,可通过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3)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起算时间节点一致,均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其中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依据《建设工程解释一》第14条)。两者终期不同,缺陷责任期可自由约定,但上限不超过两年;质量保修期也可约定,但下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限。

4)费用承担不同。缺陷责任期对应的缺陷责任系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自行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保修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系。质量保证金退还的前提条件是缺陷责任期届满,而非质量保修期届满。

三、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缺陷责任期相关请求权及诉讼时效计算

1、缺陷责任关系两种请求权:

1)发包人对承包人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违约请求权;(2)承包人对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质保金返还请求权。

2017版《施工合同》第14.4.1项规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诉讼时效

此为缺陷责任期导致的费用结算条款,按此行业惯例,双方因缺陷责任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最终结清结算时起算3年。

(二)质量保证期相关请求权及诉讼时效计算

1、质量保证责任关系两种请求权:

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行保修义务请求权;

2)承包人对发包人非因承包人质量原因而承担了保修义务的费用请求权。

2、诉讼时效

因每一次保修无必然关联,均可独立结算,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单独计算,自保修责任事件结束起算3年;存在多个保修事件的,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三)工程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及法律问题

1、法定的最低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整体顶升迫降方案”,原告慈吉教育集团提起质量纠纷诉讼,依据的就是主体结构终身保修的规定,虽然工程已经投入正常使用5年半,依然有权追究施工企业的保修责任。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修期,但约定期限因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而无效,直接采用法定最低保修期作为承包人的保修期限。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最低质保期内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存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3条确定的合同无效但可以得到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故实际施工人承建的项目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难以认定合格。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各地高院出台相关意见认同此观点。如《江苏省高院建设工程审理指南》第5条、《安徽省高院建设工程指导意见》第14条、《浙江省高院建设工程问题解答》第20条等等。

4、分包工程保修期与总包工程保修期在实践中的冲突

实践中,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对保修期的起算点,大多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分包工程保修由分包人进行保修或承包人保修后追偿。但是实践中,很多分包工程竣工交付日期早于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日期,如果分包合同没有明确“竣工验收之日为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之日”,那么问题是,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因起算较早而已经届满,总包工程的保修期却尚未届满,两者差出的期间只能由承包人承担。

为此,建议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时,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总包工程总体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5、工程各部位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诉讼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3年。

2)施工过程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诉讼时效自阶段验收发现缺陷或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果质量缺陷已委托鉴定,诉讼时效从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算3年。

3)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期间的,发包人在期限届满前未主张而失权。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工程的,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缺陷的权利,但承包人在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承担保修责任。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期确定:

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期届满后3年;

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期届满后3年;

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按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设计年限规定,农村的砖木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3年。

5)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尽保修责任的情形,发包人的诉讼时效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年。 

四、对施工企业的启示和建议

质量条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施工企业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责无旁贷,应妥善细致地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第一,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应严格依法签合同,质量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第二,重视诉讼时效管理,牢记质量第一,严控施工质量。针对行业通病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和施工方案,施工过程和施工工艺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必须交付质量合格的项目工程;第三,竣工验收后也应做好工程质量的动态跟踪工作,如果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业主通知后应尽快维修,自身没有能力维修也可请第三方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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