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冠肺炎疫情应依法治理
上海爆发新冠肺炎疫情至今已一个月,因每天都有疫情公告,相关数据不再罗列。在疫情肆虐之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防控治理,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近日某些小区居民反映的防控措施欠妥、过激,甚至妨碍了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以及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各地统一按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可实施隔离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采取防治措施的前提是已发生病例或者确有传染危险,主要目的是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应该根据当地疫情发展状况施策、分类指导,不应对外地人员 ”一律劝返”、对居家居民“锁死家门”,不应该“一刀切”、“硬隔离”,这些措施超出必要限度,如果妨碍了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突发疾病抢救等等基本需求,危及或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基本运行,这样的防控措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