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 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 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 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 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 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蒋奉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