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杰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委托合同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及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182人看过


委托合同中诉讼主体的确认及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3日江某与环世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环世企业为江某办理四川航空乘务员入职服务,委托服务费为18万元,办理入职手续的时间为3个月,签订合同当日江某向环世企业支付定金10万元。签订《委托协议》之后6个月时间,环世企业始终未通知江某至四川航空公司面试及体检,江某多次与环世企业协商,环世企业均以愿意退费为由持续拖延,长达2年的时间却一分钱都未退过。江某无奈只能起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仔细阅读《委托协议》后至工商局查询并调取了环世企业的内档,查询到环世企业的股东张笠及李芸霞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不止可以将环世企业列为被告,也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张笠和李芸霞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仅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列环世企业为被告,也可以将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是诉讼主体的确认。

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办理委托服务的时间为3个月,然而环世企业却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都未办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环世企业迟延履行《委托协议》义务,致使《委托协议》目的无法实现,达到了法定解除《委托协议》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九十条、九十一条之规定,环世企业应双倍返还江某定金,但不得超过总标的的20%,若《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是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总标的的30%,或者《委托协议》中既约定了定金有约定了违约金,主张违约责任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主张,不能同时主张两项,这是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最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环世企业10日内向江某支付定金13.6万元。在诉讼案件应有创新思维,不能只看眼前,遵循古板的诉讼思维,更要看见以后,为当事人更大可能挽回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