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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保险来回曲折,该如何正确维权?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 |263人看过


申报保险来回曲折,该如何正确维权?

 

案情简介:

    秦先生自2013年12月到群众公司处工作,2016年8月7日因工受伤,2016年9月29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7年2月20日经劳鉴委鉴定为伤残陆级。秦先生在工作期间,群众公司为秦先生购买了工伤保险,2017年8月10日秦先生与群众公司已经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部门应当向秦先生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2017年9月之后,群众公司因对外亏欠巨额债务,早已逃之夭夭,秦先生无法找到群众公司任何一位员工。之后秦先生多次向社保部门报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是社保部门均以需要群众公司配合盖章及提供营业执照为由予以拒绝,秦先生去到群众公司住所已经人去楼空,秦先生作为劳动者已经穷尽了所有办法,无奈只能将社保部门诉至法院,要求社保部门向秦先生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律师点评:

李俊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读案件全部材料。在本案中,案情与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秦先生属于弱势群体,群众公司的公章是不可能掌握在秦先生的手里,且秦先生已和群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申报保险的条件,社保部门应向秦先生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将一个部门的规定强加在一个不可能完成更没有能力完成的人身上,而让当事人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若群众公司一直找不到负责人拿到公章,难道就一直都无法申报保险,所以本律师反复多次与社保部门沟通、交涉,终于达成和解,社保部门愿意向秦先生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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