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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有效、无效情形及法律、法规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26人看过


关于民间借贷有效、无效情形及法律、法规

 

首先,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借贷活动均属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在民事活动中有有效和无效的一条分界线,理解、分清该条分界线,将对民间借贷有更深的认识。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律师分析:

李俊杰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对金融借贷的放开,将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破坏金融界的管理秩序,财富永远会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形成较大的财富差距。目前民间借贷依然属于潮流阶段,很多人都在从事借贷活动,但只要不是专门从事借款活动,以借贷为业,民间借贷依然属于有效。我们从事的任何活动都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跳出“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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