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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营猛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90人看过 举报

2026-07-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仲裁纠纷
委托人(反请求申请人):本地建筑安装分包企业
对方当事人(仲裁申请人):大型国有工程总承包集团
代理身份:我方委托人全程代理律师
二、案件背景
总承包企业承接大型工程项目后,将劳务施工分包给我方当事人,双方签署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固定综合单价,按月形成进度结算书作为付款依据,完工后统一结算尾款。
施工期间我方当事人按约完成全部劳务作业,2021 年 9 月工程完工并退场。双方就最终工程总价产生巨大分歧:总承包方单方否认月度进度结算文件效力,主张超付工程款,提起仲裁要求我方返还超付资金,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同时以中途退场、工人讨薪、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为由,主张扣除高额履约保证金。
我方当事人反诉,要求总承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对方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三、案件核心难点
总包方全盘否定五份月度进度结算书效力,声称付款仅为垫付工人工资,并非确认工程量价款,试图全盘推翻已形成的进度结算依据;
总包方以分包方提前退场、未按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工人讨薪为由,主张扣除大半履约保证金;
总包方申请造价鉴定,意图通过鉴定推翻双方书面确认的月度结算价款,大幅压低结算总额;
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存在重大争议。
四、我方代理办案思路
(一)固定月度进度结算合法有效,直接驳回造价鉴定申请
梳理全套证据:五期进度结算书格式完全匹配合同附件标准模板,每期结算后我方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总包付款回单明确备注对应月份工程款,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 80% 进度付款比例一一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重点论证:合同明确约定进度结算书系双方确认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依据,总包长期按该文件付款、收票,事后无相反证据推翻结算真实性,无权再申请造价鉴定;
仲裁庭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鉴定申请,直接以月度结算汇总总价作为完工结算基础。
(二)核对收支流水,证明不存在超付工程款
汇总全部银行付款凭证,核算进度结算总价款及应支付进度款总额,对比总包实际付款金额,清晰证明总包不仅未超付,反而长期拖欠工程尾款,彻底推翻对方返还超付款项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逐条反驳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抗辩理由
针对 “工人讨薪扣保证金”:总包无证据证明讨薪系我方拖欠工资导致,该扣款理由不成立;
针对 “未按期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仅认可该瑕疵轻微,请求仲裁庭酌情小幅扣减保证金,最大限度减少我方当事人损失;
结合工程早已完工交付、无质量缺陷、质保期届满的事实,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
(四)合理主张工程款利息,明确计息起算节点
案涉工程完工、退场时间清晰,质保期早已届满,合同约定完工结算后支付尾款。我方主张全部欠付工程款统一自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参照同期 LPR 标准计算损失,仲裁庭予以支持。
五、仲裁裁决核心结果
全部驳回总承包方(申请人)的仲裁本请求,其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连带追责自然人的诉求均不成立;
裁决总承包方十日内支付我方委托人欠付工程款 920318.42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质保期满次日起按一年期 LPR 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全部由总包方承担;反请求仲裁费大部分由总包承担,需同步向我方支付其应分担的仲裁费用;
裁决为终局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
六、本案办案胜诉亮点
守住进度结算核心证据,否决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纠纷中,总包常事后否认月度结算文件,本案通过发票、付款回单、合同条款互相印证,成功说服仲裁庭不启动造价鉴定,直接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定案,避免鉴定周期长、造价大幅缩水的风险。
多项扣款抗辩全部击破,仅微量扣减保证金
对方两项大额扣保证金理由均未被采信,仅因结算资料提交存在轻微瑕疵酌减三千元,最大限度保住我方当事人工程款收益。
完整支持尾款 + 利息诉求,诉讼成本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不仅全额追回工程尾款,资金占用利息主张得到支持,对方提起本诉产生的全部仲裁费用均自行承担,实现当事人诉讼利益最大化。
厘清劳务分包结算规则,形成同类案件参考思路
明确建设工程分包中,双方按月签署的进度结算文件具备结算效力,发包方长期按此付款后不得事后反悔,为分包企业维权提供清晰证据操作路径。
七、工程分包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劳务分包施工过程中,务必按月签署规范进度结算文件,同步留存增值税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形成完整闭环证据;
工程完工后及时留存完工、退场、甲方催告结算等书面文件,固定完工时间,便于后续主张尾款及利息;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提交完整结算资料,避免因资料迟延交付被酌情扣除保证金;
发包方以工人讨薪、提前退场为由克扣工程款 / 保证金时,需留存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凭证,及时抗辩,必要时委托专业工程律师介入仲裁、诉讼。

营猛律师,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扬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0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
1321020********15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