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2024年3月患者因直肠癌根治术,小肠造瘘并告知3月后可以还纳临时造口,2024年6月患者因腹痛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肠梗阻、回肠造口状态、肠粘连松解术、小肠修复术、回肠造瘘还纳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发生肠瘘,重度感染造成患者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鉴定意见:还纳时机不当,应视患者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具备还纳指征;术后未禁食水,引流管引出疑似糞便后未及时确诊肠瘘延误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因弥漫性腹腔感染,脓毒性休克死亡,医方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中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鉴定立场建议介于同等原因范围,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医方过错比例,判令被告医院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