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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名单提出异议的,不应走异议、复议程序,而应走纠正、复议程序

发布者:尚军港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1141人看过

裁判要点

1、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名单提出异议的,不应走异议、复议程序,而应走纠正、复议程序。


2、执行法院应在作出失信决定的当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未在失信决定作出当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系统的,属于执行违法。


小编提示:异议、复议程序和纠正、复议程序有何区别?前者适用民诉法225条审查,审查结论使用裁定书。后者非适用民诉法225条审查,而是适用专门的规定,审查结论使用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小编提示: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正,现规定为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本案青海高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青执字第1-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明瑞公司、百力公司、创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已生效,青海高院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将明瑞公司、百力公司、创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未纳入,不符合《若干规定》的规定。


2、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小编提示: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正,现规定为第12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本案明瑞公司认为青海高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法律依据,提出异议,青海高院应当审查后作出决定,予以驳回或者予以纠正。但青海高院依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立案审查,适用程序不当。


小编提示:裁定书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关联法条——《异议复议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小编提示:本条中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更正”,对应第12条中的三个工作日内纠正或决定驳回。对于是否属于错误纳入或者纳入信息不准确,依据12条规定,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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