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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可以选择的五种法律手段

发布者:汪宇律师|时间:2017年07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282人看过

如今欠债不还的现象非常普遍,面对他人侵害自己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呢?债权人总认为实现债权只能采取诉讼方式,殊不知还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在此,汪宇律师对实现债权的合法方式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诉讼程序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普遍的主张并实现债权的路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适格原告(债权人)、明确被告(债务人和/或担保人),有具体事实理由并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这套程序即可启动。通过诉讼获得生效裁判文书。

若对方在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则债权人还可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仲裁程序

经仲裁后获得生效仲裁文书,若对方在生效仲裁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该生效仲裁文书的内容,则债权人可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的前提是需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采用仲裁的方式达成一致合意,即需要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且应当明确具体准确仲裁机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之规定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即赋予了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在债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之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而不用再经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四、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只要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债务人在履行期内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支付令,在获取支付令后,除非债务人既未在期限内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一旦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失效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对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债权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只要获得生效裁定后,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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