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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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树转包纠纷还是土地买卖纠纷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拆迁安置 |564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林某清的丈夫王某平生前向他人收购二十几棵果树,2010420日,林某清与许某洲签订《荔枝承包协议》,约定林某清将丈夫生前收购的十七棵荔枝树和3棵龙眼树发包给许某洲永久性经营管理。2011525日,许某洲将该17棵荔枝树和3棵龙眼树转包给王某云,并签订《荔枝转包协议》一份,约定上述果树全部永久性转包给王某云。承包金额为17万元,预付10万元,余7万元待四个月后付清。同时约定,若王某云在经营中第三者(指林某清)对于果树权属问题等进行干涉,许某洲全权负责处理,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许某洲承担。过了两个月,当王某云要采摘荔枝时,林某清予以阻止,导致果实无法采摘,王某云因此拒付余下7万元。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许某洲遂于2013924日将王某云诉诸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云支付余下7万元转让款。王某云答辩主张,因第三者干涉,许某洲未处理,导致王某云无法实现对果树的经营收益。要求驳回许某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讼争的“责任果树”,实际上包含了所占用的承包地块。许某洲与王某云签订的《荔枝转包协议》,名义上虽是转包,但约定的是时间上的永久性及价款上的总价,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本案双方签订的《荔枝转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互相返还。经一审法官释明,许某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王某云返还果树,王某云反诉请求返还10万元款项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许某洲返还王某云10万元,王某云返还许某洲17棵荔枝树、3棵龙眼树及承包地。

一审判决后,王某云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许某洲与王某云签订的《荔枝转包协议》,内容为永久性转包荔枝树及龙眼树,实为果树买卖合同,该合同并未涉及到土地的转让。讼争果树是许某洲向案外人林某清转让而来,而讼争果树系林某清的丈夫生前向他人收购的,无任何证据证明讼争果树系向村民小组承包地,即讼争果树并非村民小组所有。农民将果树的所有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将讼争果树的转让认定包括占用土地的转让,继而认定《荔枝转包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某洲的诉讼请求。

三、终审法院的意见

针对本案讼争的《荔枝转包协议》是果树买卖合同,还是土地买卖合同。如果该协议是有期限的,而且是按年限支付承包款的话,就不会存在名为转包,实为买卖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协议标的是荔枝树和龙眼树,并非承包地,而且一审法院无法证据证实,荔枝树和龙眼树占用地属于承包地。土地不能买卖,但是果树可以买卖。一二审法院意见绝然相反,一审法院还对当事人作出了不当的法律释明,被二审法院改判纠正。

四、本案的提示:合同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很重要,合同标的物约定好很重要,这涉及到是否有效的问题。所以,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转包合同,那么合同应该有约定转包期限,而且转包款项时分期支付的。这才是转包合同的特征。同时,转包合同期限必须在转包人余下承包期以内。

2、如果是转包合同,转包价款是分期支付的,比如每年,或者每几年支付一次,通常都会有递增。

3、土地是不能永久性转包的,转包期限不能超过转包人承包期。果树等经济作物是可以永久性转让的,没有承包期之说。

4、签订转包合同时,要仔细审查转包人的资质。转包人是否有权转包,权利受到第三人干涉时,由谁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这对于受让人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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