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桂林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组织卖淫罪当事人,他看到我很激动的样子,先是对我鞠了个躬,然后说:“谢谢曾律师来见我,我以为你不会来见我了。”
我说:“明天法院又要开庭,因为检察院又提交了三组证据,我要过来跟你核对下,你有接到通知了吗?”
当事人说:“知道,原来通知9月28日要宣判,结果又拖了这么久,还要补充证据。我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整我们。”
我说:“这次补充的证据,有一份对你们有利的,有两组对你们不利的。我先告诉你有利的证据吧。有利的证据是检察院调取了你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四个都是认真学习,服从管理,能遵守监规,严格执行一日生活秩序,积极改造,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减轻10%以下的基准刑。这是在7月份庭前会议之后就向法院申请的,而检察院是在上次开庭前就收到的,但他们在上次开庭时却不提供给法院。”
当事人说:“太感谢你了,我写信跟我老婆说,等我出去之后,一定到厦门去拜访你。其他不利的证据呢?”
我说:“其他两份证据,一份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说明他们同一个时间段制作两份笔录,是时间写错了。其实就是假的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如果情况说明能够就能证明他们时间写错了,那你辩解没有组织卖淫,是否也能成立?他们想证明时间写错了,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两份笔录是在不同时间形成的,只是时间记错了。第二份证据是几张银行流水,我看不懂,他们目的就是想证明你们提供有偿口淫获利数额。但没有第三方审计,而且没有与被告人核对,即便是写的皇家SPA,但根据上次庭审时,第三被告人说的那样,有时候是两个普通项目(比如两个人同时做了打飞机项目的),因为客人与技师熟悉,所以优惠计算成一个皇家SPA。更何况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也没有依法进行。”
当事人说:“这个我就不知道了,上次庭审的时候,第三被告人有这样说没错。律师,你说这次他们会不会对我加刑?”
我说:“加不加刑我说了不算。但是,从他们提交这份有利证据来看应该不会加刑。可能找借口不加刑吧。”
当事人说:“我在这里呆了两年多,听很多室友讲过他们聘请的律师,我也跟他们讲过我聘请对律师。他们对的对律师很佩服,敢于跟检察官硬碰硬。不过,曾律师,我真的害怕他们会打压你。”
我说:“我严格依照法律来,要求他们严格依法,不怕他们打击报复。”
当事人说:“感谢你,我希望你要保护好自己!”
之前听家属说,当事人写信出来提到,他从没有见过像我这么刚的,希望我要保护我自己。今天听他当面这样关心,感觉心暖暖的。
会见结束之后,当事人再一次深深对我鞠了一个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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