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恶势力组织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某村支书调解村民纠纷,当成是恶势力组织犯罪行为的表现,让我瞠目结舌。
甲村村民因为与邻村乙村村民争抢生意,甲村村民打伤乙村村民,甲村村支书为甲村村民出面,与乙村村民调解,赔偿乙村村民损失,化解双方纠纷。
甲村村民与乙村村民酒后打架,村民被抓,村支书帮忙村民与邻村村民协商,赔偿大大超过邻村村民的损失,换得对方谅解。
包括本村村民被打,本村村民被欺负,本村村民相互之间的纠纷,村支书都积极参与调解。结果,公诉机关却认为,村支书参与调解的行为,是恶势力组织犯罪的表现,证明村支书是恶势力犯罪组织的领导者,要予以严惩。
我看完之后,真的无法相信。作为法律人,公检法更应该知道,60年前的“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多元化解经验,是由上而下积极推广的。化解村民纠纷,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也是与中央精神相符合的,应当予以鼓励和推广的,做得好的,还应当像“枫桥经验”那样,得到表彰。
其实,分辨村支书是否是恶势力犯罪组织的领导,可以从村民纠纷发生之前,村支书就参与,还是纠纷发生之后,才参与调解的。假如村民纠纷发生之前,村支书就参与了村民之间的纠纷,或者指挥村民惹是生非。那么,村支书很难逃脱这个指控。但是,假如村民纠纷之后,村支书为了化解矛盾出面调解,则属于应当鼓励并大力推广的行为,甚至应当予以表彰的行为。
当我看到村支书在村民发生纠纷之后,积极帮忙化解村民之间的纠纷被当成恶势力组织犯罪行为时,我真的难以理解。一方面要去村支书要积极参与化解村民纠纷,一方面又将村支书当成恶势力组织犯罪行为,这让村支书如何参与化解村民纠纷呢?
村支书调解村民纠纷,不是恶势力组织犯罪行为,而是应当加以鼓励和表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