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惠州第一期读名著聊刑辩读书活动中,结合王永平的观点,我写了一篇以“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就是“魏蜀吴”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在“控辩审”三方中,实力最弱,即便有卧龙凤雏五虎上将,也不过是自嗨的,实力远比不上曹魏,甚至比不上孙吴。所以,以最弱的实力,一边要对抗曹魏,一边又想打压孙吴,怎能不败。所以,刘备携汉中大胜之师,东征孙吴,结果在夷陵之战中,被无名小卒陆逊给打得丢盔弃甲,惨不忍睹。之前的关羽,也是自以为是,以为吴下阿蒙好欺负,没想到吕蒙白衣过江,直接收了周瑜都没有收的荆州。
回头再谈控辩审之间的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院属于魏蜀吴三国中的魏国,比较强势。因为检察机关将审判机关的审判权抢走一大半,所以审判机关对此也不是很服气。作为辩护人一方,即便武力堪比关张赵马黄五虎上将,智商堪比卧龙凤雏,也难以与手持公器的检察院抗衡。别看审判机关必须要居间裁判,主持公道,虽然和检察院一样手持公器,而且还掌握裁判权。但公平公正要求他们必须不偏不倚,必须公平公正。所以,虽然审判机关表面上是东吴一样弱小,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一剑封喉。曹魏拿不下的荆州,曹魏打不赢的关羽,都被孙吴也收拾了。
回首看看一些律师的行为,特别是曾经的死磕代表,他们很多时候,不仅仅是以一己之力对抗检察院,还将本来是公正的审判机关推向对立面。这种方法也许是某些律师的做法,也许也能打赢局部战争,比如水淹七军,活捉曹操五子良将的于禁,活捉庞德。当然,也有一些律师配合办案,配合检察院法院办案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方式方法,无论什么方法,都是为了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只要能够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采用符合自己的方式进行,都应当接受的。
当然,西蜀和东吴之间,也不仅仅只有合作,还有竞争。比如荆州之争。双方必须寻找平衡点,在原则问题上,不能让步,但在细节上可以寻找合作点。当然,假如审判机关很明显偏向检察机关,有违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也不能一味妥协。至于这个尺度如何把握,只能在个案当中,自己掌握了。
我认为,作为辩护人一方,应当努力寻找说服法院的机会,寻找与法院联合的机会。就像联吴抗曹一样联审抗控。这里所说的方法,也不过是我一孔之见,适合自己,不一定适合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