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张三在A超市购物,结账时其携带的背包里有未结账的羊肉,被超市经营者陈某发现并报警。同日公安机关以张三涉嫌盗窃罪立案,2020年1月2日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多次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至2020年1月31日张三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以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指控张三4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对嫌疑人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完成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又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二、公安机关认定张三多次盗窃的证据。
1.张三本人在拘留期间多次供述,至少4次在超市盗窃羊肉的事实,虽然口供不完全一致,也有取保后不承认盗窃羊肉的事实。
2.张三的妻子作证证明,在2019年12月份,张三大约5次带回羊肉,而且,证实张三平时都在这个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没有在其他地方买过生活用品。
3.张三的购物小票证实,其5次在超市购买肉类蔬菜等生活用品,没有羊肉。
4.张三5次在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期间的监控录像截屏:证实张三每次都在羊肉摊挑羊肉的画面;面对展柜背对监控的画面(可能将羊肉装包里);在称台那边称东西的画面。
5.超市报案证明丢失羊肉的记录,还有2020年1月1日张三离开超市时被现场发现,包里装着一小袋羊肉未结算的事实,超市当场报警。
公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三多次盗窃超市羊肉。
三、辩护律师发现辩点。
1.笔录存在多次不符的情形;
2.监控录像只有截屏,没有完整的录像,特别是证实张三在羊肉摊拿走羊肉,装进包里的过程。既然超市有监控录像,那么就应当提供完整的监控视频,而不是对张三不利的截屏。况且即便是截屏照片,也无法证实张三盗窃羊肉的照片。
3.超市报案在2019年12月丢失的羊肉,是张三可能盗窃的数量的百倍以上。
四、检察院承办人沟通。
2020年11月份,张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在阅卷之后,与检察官做了沟通,认为张三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听取意见之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公安机关再次将张三起诉到检察院,检察院要求张三作认罪认罚。张三拒绝,律师坚决作无罪辩护。
五、案件结果。
2021年2月份,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解除对张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拒绝撤销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办案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满一年后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六、张三要求律师退费,是否应当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过了一年,张三认为律师未尽到辩护责任,要求律师退费。
张三的律师是否尽到辩护责任,张三要求律师退费是否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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