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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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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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就像火中取栗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317人看过

律师:你好,我是某案的辩护律师,我来申请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官:这个案件还没移送到检察院,我们无法介入,你到公安局找法制大队。


律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4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中的侦查活动涉嫌违法,不仅非法取证,而且侵犯辩护律师的权利,检察院依法要进行监督。


检察官: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再来提,现在我们看不到卷宗。


律师:我依法向你们申请,你们应当受理,然后根据我提供的线索核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2条规定: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案卷材料等。


检察官:案件还没到检察院,我们无法核实。


律师:侦查机关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规定,你们依法应当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官:案件还没到检察院,你应当找公安机关。


律师:侦查人员除了非法取证,还侵犯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会见权。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没有告知辩护律师,侵犯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没有告知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阻碍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检察官:这个你独立写一个材料,我们受理后进行核实,然后做出处理。


律师:这几个方面,我已经整理好了法律文书,请你们逐项答复。认为不受理的,给答复,认为该受理的,核实后答复。我希望你们给书面答复。


检察官:好吧,我汇报领导……


通过这样一段对话,让我感受到刑事辩护就是火中取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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