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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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证,不要担心刑法306条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81人看过

很多时候,律师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往往不予支持。证人不出庭如何核实他们的证言是否真实?律师能不能向证人取证?向证人取证会不会掉进刑法306条的陷阱?我认为,律师向证人取证完全没有问题,如何取证,是方式方法的问题。


某涉黑案件,针对某被告人的几个罪名,侦查机关找了十几个证人来指控。会见时,被告人对这几个罪名予以否认。


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律师决定向这几个证人取证。如何取证,是考验律师的勇气和智慧的一件事。


有律师提出,让被告人家属联系好证人,约定时间地点再过去取证。但这种方法很可能把自己带进死胡同,因为家属为了被告人,很可能先跟证人串通好。即便证人所说的属实,也可能给律师带来麻烦。


有律师提出,反正从见到证人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怕。这种说法也对。但是,要知道证人也好,家属也罢,被公安一责问,可能就会掉转枪头,不仅出卖律师,还可能会污蔑律师教唆他们伪证。我认为,向证人取证,不要通过家属。


有律师提出,在询问笔录里找到证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电话联系证人并录音:问证人是否曾经接受公安的询问,并征求证人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律师的调查,并如实告知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果证人愿意接受调查,就征求证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接受调查。如果证人不愿意接受调查,就征求是否愿意就其在公安所做笔录的几个事实,在电话里陈述。然后就在电话里核实,被告人不承认的那些事实。将录音保存刻录光盘,并翻译成文字。


最后,律师决定采用电话核实的方法。从卷宗里找到证人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证人,跟证人核实他在笔录中的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并同时录音下来。


律师对证人取证,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取证的对象取证,肯定会存在风险。但是,只要不去教唆证人做假证,不篡改证人证言,而且注意取证过程的证据保存。刑法306条的规定,对于律师依法取证,不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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