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620**********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案审理,如何确保更有质量?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02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根据该规定,分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的,这是分案审理的大前提。如果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不多,就没有分案审理的必要。


2.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但如何认定更能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呢?所谓的更能保障,就是有比较。如果说效率可以从时间上来衡量,那么如何比较庭审质量呢?法院是不是要拿着分案和不分案的几组数据来做比较呢?


庭审,就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假如同案犯没有一起审理,而是分开审理。那么,如何辨别他们是否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或者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如何让同案犯之间对质呢?如果分案审理,辩护律师无法对同案犯进行发问,如何确保还原事实真相呢?难道用那些违背客观真实选择认罪的被告人的供述,来指控其他同案犯才是保障质量吗?


3.分案审理不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分案审理了,同案犯对同一份证据不同的质证意见,如何判断?如何印证?特别是同案犯之间相互指认的笔录,如何确保他们的质政权?还有,关于回避的问题,也许对于这个同案犯来说,是回避的理由。但对于分案的其他被告人而言,也许对他们更为有利,所以不是回避的理由。但对于整个案件而言,明显存在不公平。回避请求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分案审理,在这个案件中依法应当回避,在那个案件中并非回避的理由。但是,如果同一个案件审理,那就是回避的理由。如果没有回避,对于整个案件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我不反对分案审理,但如何在保障更有质量的前提下分案,最高法应当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标准来,而不是简单的“保障更有质量”这种模糊的概念来作为分案的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