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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一)

发布者:尹艳荣2020年07月06日47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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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个人重整程序

第九章 个人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证个人破产债务妥善清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合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个人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在深圳经济特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前款债务人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的,其配偶可以同时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破产信息化】为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成本,破产案件中的通知、公告、送达、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查询和处置等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权】方案一: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方案二: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条【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根据前述第六条债权人有无申请权确定本条是否保留) 第九条【债务人申请】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诚信宣誓文书、财产及收入说明、债务清册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清册等。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裁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受理裁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前述第六条债权人有无申请权确定被申请人是否保留),同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受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根据前述第六条债权人有无申请权确定本条是否保留)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及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二条【受理后债务人的财产报告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如实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性民事权益;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 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第十三条【债务人财产变动报告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债务人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赠与、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财产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受理后债务人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二)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调查;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不得出境,且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进行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受理后启动权利限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度假; (六)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七)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权利限制决定,送达债务人和有关协助单位,并予以公告。有关协助单位应对债务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受理后自动冻结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十七条【受理后诉讼仲裁的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指定管理人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受理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十九条【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为提高个人破产案件管理质量与效率,规范破产程序运作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定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 (二)作为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三)监督个人债务人履行权利限制决定; (四)协调解决个人债务人信用修复等破产衍生问题; (五)提供对个人债务人的破产法律咨询与援助; (六)其他与本条例实施有关的职权。 第二十条【管理人指定】方案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应当交由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管理人。 方案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的选任】方案一:管理人分为公职管理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已编入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指定由该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选择管理人的,应预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推荐人负担。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未推荐或推荐的人选不适合担任该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数额指定管理人。债务人财产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机构或个人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数额不足二十万元,应当指定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存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方案二:管理人分为公职管理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已编入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由该机构或者个人担任管理人。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选择管理人的,应预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推荐人负担。 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未推荐或推荐的人选不适合担任该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 数额指定管理人。债务人财产数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机构或个人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数额不足二十万元,应当指定公职管理人担任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存在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情况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二)调查、管控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并提出对债务人自由财产范围的意见; (三)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分配; (四)调查债务人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七)监督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八)对债务人的免责申请出具书面报告; (九)调查债务人是否有违反权利限制决定的行为; (十)调查债务人是否有应当撤销免责的情形; (十一)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对债务人的权利限制措施;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移送或报案】公职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应当收集有关证据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立案侦查。 机构管理人或个人管理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按照本条例履行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的责任对象】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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