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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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淄博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林春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49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刘某诉淄博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2008年9月18日,原告刘某因牙疼到被告开办的某卫生室就医,被告的医务人员为原告连续输液五天,后原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害。原告经多方求医诊治,但肾功能衰竭未愈。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背医疗原则、用药错误,造成了原告的身体损害。为此,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经淄博市医学会和山东医学会鉴定为三等丙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提出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要求定期复查肾功能。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0%的责任,酌情支持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刘某诉淄博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2008年9月18日,原告刘某因牙疼到被告开办的某卫生室就医,被告的医务人员为原告连续输液五天,后原告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药物性肾损害。原告经多方求医诊治,但肾功能衰竭未愈。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违背医疗原则、用药错误,造成了原告的身体损害。为此,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经淄博市医学会和山东医学会鉴定为三等丙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提出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要求定期复查肾功能。法院判决医方承担70%的责任,酌情支持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多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
林春光,现任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70后律师,年富力强,多年的职业经历锻造了娴熟的执业技能,熟悉当地法律执业环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