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俭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知名律师杨俭应邀出席“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

发布者:杨俭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取保候审 |31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杨俭律师应邀出席“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成立大会

企业家人身危险性评价与不羁押制度

 企业家人身危险性评价与不羁押制度

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成立大会


“法律人伟大的呐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杨俭律师应邀出席“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成立大会


2019年7月6日,“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杨俭律师应邀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发表讲话。


本次大会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办。


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甘培忠、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汪海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官协会秘书长王卫、最高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来自各个研究机构的专家、全国律师领军人才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媒体代表等40余人参加论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禁毒委、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俭律师受邀参会并发表主旨演讲。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心研究院曾宪文主持、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甘培忠、中国企业家不羁押法律论坛主席郭卫华、三亚承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天正分别作了致辞。


 

在主题报告环节,杨俭律师指出:“涉经济案件的企业家人身危险性较低,应该依法构建企业家不羁押制度。”杨俭律师结合当下热门案件,从现实必要、立法必要两个层面,针对企业家人身危险性应当作如何评价及对构建企业家不羁押制度娓娓而谈,精彩纷呈。


在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如果不被羁押是否有自杀、逃跑、窜供、毁灭证据等行为发生,如果不存在这些危险行为,我们评价为不存在人身危险性。杨俭律师提出,从保障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这个角度讲,我们考虑到很多民营企业家一旦被羁押,整个企业可能会无法继续经营,或者走向破产,从这个方面考虑,我们实行少捕、慎捕。


 杨俭律师强调,构建“企业家不羁押制度”有着现实紧迫性和立法必要性。当然,也应当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是现代刑法终极价值之一,又被称为必要性原则,指的是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杨俭律师进一步提出,刑法尤其要对市场经济行为保持“谦抑”,因为刑法往往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极有可能不管司法裁决如何,这家企业基本上就“断气”了,结果人放出来了,企业倒掉了。


杨俭律师在肯定了羁押制度对于检警机构成功地展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涉经济案件的企业家人身危险性较低,应当合理构建不羁押制度,通过杨俭律师的主题演讲,为法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也给参会嘉宾带来了更加深邃的思考。

杨俭律师最后表示,市场经济正在深刻影响着中国法治,应当依法构建企业家不羁押制度,保护企业产权, 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杨俭律师呼吁:“涉经济案件企业家人身危险性较低,应当构建企业家不羁押制度。对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能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就不查封、扣押、冻结,能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