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勋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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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韦XX、覃XX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勋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2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覃XX、梁XX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72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76492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4043元,扣除申请执行费8164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35879元。除了已履行的债务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剩余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尚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72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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