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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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公告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公司上市 |93人看过

ST同洲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20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2月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完全消除。

4、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2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4年4月23日开市起复牌。

5、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2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同洲”变更为“*ST同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证券代码仍为002052,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而在此之前,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洲电子2015年度 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小北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团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建国、王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磊、潘玲曼、吴远亮、王健峰、王特、侯颂、李宁远、陈友、肖寒梅、刘一平、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同洲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间买入002052同洲电子,且在2019年10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同洲违规依据:

2019年10月15日,同洲电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

2021年3月8日,同洲电子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2021年7月8日,同洲电子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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