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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索赔时效,新提交一批立案,谢保平律师:股民可索赔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公司法 |65人看过

世龙实业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3月24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002748世龙实业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因世龙实业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而在此之前,2024年3月12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 号)。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世龙实业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0421日至2023年529日买入002748世龙实业,且在2023年5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世龙实业违规依据

2023年5月29日,世龙实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1号)。

2024年3月12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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