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山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01日 1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旁听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在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书记员让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吴某不听法官劝阻,对李某乙进行谩骂,后用手打李某乙。在随后的过程中李某乙倒地,致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侮辱、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定辩护人高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琼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吴琼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系德阳地区首例因为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院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审判人员参加旁听,本案告诫诉讼参与人在参与法院诉讼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同时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