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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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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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诉讼代理制度,两审终审诉讼制度的概述与相关规定

作者:张绍明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第一章    律师与诉讼代理制度概述

据《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二审案件诉讼代理成功与否 ,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两审终审诉讼制度,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审审理作出判决后,即为生效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或者抗诉的权利,但是,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在人民法院未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的情况下,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意味着,二审案件的判决,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意义重大,当事人应当把握好这一机会。

第一节   两审终审诉讼制度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度概述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 ,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后,四级两审终审制正式形成。“四级”即将中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是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是指任何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结后,即发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规定

( 一)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 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 ,就是指某一案件至多经 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也就是说 ,地方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管辖 权的规定对由它审理的第一审( 初审) 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 ,若当事人不服 ,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 ,就 是终审判决、裁定 , 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 ,是要求法院必须按照审 判程序严格进行 ,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 ,这里强调的是诉 讼案件 。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诉 讼案件 ,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 ,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 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 ,而部分民事案件 ,则适用 一审终审 ,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等程序审理的 案件。

( 二 ) 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诉讼制度。

( 三) 行政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 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这一规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适用两审终审制 , 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 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虽然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基本诉讼程序制度 ,但是,也存在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外,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才能发生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 4 种例外情形如下 :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 判处死刑的案件 ,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 ,判处死刑的裁判才 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必须经 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四、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意义

实行两审终审制不仅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 ,而且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 。两审终审制的审级 不多 ,更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绍明,男,1981年2月出生,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九三学社桐梓支社副主委,桐梓县政协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320********76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