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涉及几个关键、疑难法律问题如下: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公告案件中,关于原告仅持有一份“现金30万元借条”是否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所借款项的问题。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08月05日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钟某某因缺资,于2013年07月25日向原告某某借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5日止。原告王某某依约履行了上述约定的义务,现已过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钟某某提出归还上述款项的主张,但被告置之不理,所借款项至今拒不归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庭审调查,代理律师举证辩论,法院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判决书。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几个关键、疑难法律问题如下: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公告案件中,关于原告仅持有一份“现金30万元借条”是否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所借款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