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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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解除婚约,彩礼怎么办?

发布者:林中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544人看过

【案情】

2011年初,王某经人介绍与姑娘张某相识谈婚,双方接触两个月护互相感觉还不错。就在双方媒人及亲戚朋友的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订婚聘金88000元,并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王某渐渐发现张某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及性格与自己都很不合适,两人还经常发生一些口角。2013年1月,王某不得已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订婚聘金88000元。张某认为提出解除的是男方,过错责任不在于自身,并且自己也因此耽误了两年的青春,聘金应不予返还。双方发生争执,调解未成诉至法院。

【分歧】

男方给予女方的订婚聘金88000元能否返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订婚聘金属于附条件赠与,是以双方成就婚姻为前提,现男方提出解除婚约,且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同居生活,所附条件未成就,理应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给付订婚聘金是一种风俗习惯,女方收取聘礼为男方完全处于自愿,也没有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现行法律对婚约未成订婚聘金能否退还无明确规定,故不应退还聘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决定订婚聘金的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订婚聘金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订婚礼金。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婚约,互相赠送财物,但未形成同居的情形,但这种给付和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成就婚姻,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婚约追求结婚的特定目的,与无偿赠与的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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