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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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主观诚信:驰名商标的界限

作者:王永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04次举报

法官的主观诚信:驰名商标的界限

自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开始保护驰名商标以来,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 作为一种荣誉和称号,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企业就意味着点石成金,获取驰名商标后会身价百倍,具有非同寻常的广告价值。企业、社会和政府对驰名商标的追逐与追捧,其功利性意图早已超出了条约和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但立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界限的界定不甚明晰,随着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的发展,有学者主张从“驰名” 的基准点(即是以国内还是国际为认定商标驰名性的立足点)、“公众”范围(即主要涉及“相关公众”、“ 大多数公众”、 或“普遍公众” 几种不同观点)、“知晓” 广度或程度(主要是指一商标被多大范围的公众所知晓及其熟悉度)、“声誉” 程度(主要涉及声誉的好坏、高低和商业属性问题)这四个参数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准确认定商标的驰名性。1

然这四个参数中,驰名的基准点是釆国内还是釆国际市场标准?公众范围标准各国不统一,如何把握知晓的广度或程度?到底驰名商标的驰名要达到怎样的声誉度呢?这些都要基于我国国情,清醒地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对于商标是否已经具有某种程度的知名度的一种确认,且仅仅是保护驰名商标的手段与前提,而放大驰名商标的价值和异化其含义,必然导致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不正当追逐,导致不正当竞争。2只有在不违背有关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判断才是对策。至于怎样综合考虑这四个因素,它们可能因个案的不同而不同,它们的运用围绕参数展开,认定驰名的目的是为了适度保护,该给予其多大的保护?确认商标驰名的程度和标准、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必须依据个案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3

注释:

1高映:《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驰名” 的界限》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10期,第103—107页。

2孔祥俊:《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2010年6期,第24页。

3夏君丽:《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价值取向及制度设置的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2008年3期,第8页。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