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看房、选房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开发商宣传购买他们楼盘的房屋后,子女能就读附近的XX重点小学(初中),购房者信以为真,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最后却发现子女根本不能就读附近的XX重点小学(初中),亦存在名校没有来办学等与当初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情形,当出现类似情形的时候,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对于“学区房”的宣传具体明确,并且对购房者最终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意愿具有重大影响,那么根据解释第三条,该广告宣传应当视为要约。《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购房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字,即是承诺,该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自购房者签字起,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开发商违反“学区房”的宣传,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