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焦点】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因公司设立协议仍然坑你产生相关的纠纷。公司设立协议是否随着公司的成立失去法律效力?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否依据设立协议主张相关权利?
【分析】
一、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特征。公司设立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协议,是由设立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共同订立,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至基本性质与,结构,约定公司设立过程至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设立协议如前所述,非要式法律文件,口头或者书面均可,只要发起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设立协议即可成立并生效。
二、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公司设立协议,在不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设立协议效力的终止,除非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成立的设立协议失效,或者其他事项确定设立协议失效,否则在公司设立中、公司存续过程中,设立协议均有效,并约束签署协议的各方。
三、公司设立协议的适用标准。当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均有效存在的情形下,当两者之间存在内容上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应当以谁为准?一般认为,应当区分对内和对外两种情形。对内即协商一致各方之间的争议时,应当以设立协议为准。对外即协议以外的主体因信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协议股东不得以股东间的设立协议来对抗与公司交易的外部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