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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校园伤害怎么办?

发布者:李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798人看过

遭遇校园伤害怎么办?

原创 2016-09-10 东东 深圳罗湖区法院









祝老师们:






      1985年9月10日,是中国恢复建立第一个教师节,从此以后,教师们便有了自己的节日。我国有悠久的尊师重道的传统,古代就有“人有三尊,君、父、师”的说法。《师说》中写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中国几千年的灿烂历史中,“师”,总是受人尊敬,被人爱戴的。




从幼儿园开始,我们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老师,我们从老师那里学习文化知识,在学校认识很多同龄的朋友,校园的时光是每个人心里一段不可磨灭的记忆。

然而,现实中的校园生活却并不都如记忆中的那么美好……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近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例频频发生。防不胜防的各类校园伤害案件,不仅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大杀手,且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痛苦、家长愤怒、学校无奈,已成为该类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写照

许多家长认为,孩子送进了学校,学校就应该全面负责,孩子在学校遭遇人身伤害,不管是不是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都应该赔偿。

这些家长的认识是否正确?我们借一桩校园人身损害案例,来了解一下校园人身损害案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近年来,频发的各类校园伤害案件在给受害学生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进行的数据分析,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男生受伤比例多、运动型损伤和玩闹型损伤占大部分、损害后果严重、诉讼标的额高、调解撤诉率低、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比率大等特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校园伤害案作了一次深入调研,在已调解和判决审结的262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发现四大特征:

一是原告年龄多集中在12岁至15岁这一年龄段,男性比例高达7成以上;

二是事故发生的学校类型以中小学为主,其中,发生在中学的111起,小学91起,幼儿园或幼儿托管机构44起,其他职校、中专等院校仅占案件总数的6%左右;

三是事故发生时间多为课间休息和体育课,发生地点集中于运动场馆、教室、走廊;

四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多为同学间侵害和体育运动伤害,其中由同学间嬉闹、打架、过失碰撞等引起的纠纷近4成。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首次提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




学校的责任如何判定?


首先,要考查学校在教育和教学活动中是否有疏于管理、教育、保护的行为。其次,要看学校提供就学的必要设施及服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责任事故的主要情形有12种情况。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等。

 


因此,法院将充分考虑学校在学生伤害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判决,而不是一概认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


构建和谐校园需要学校、家长、社会三方的共同努力,就学校本身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学生、教职员工的自救、急救、互救知识技能;

2、加强对校舍、体育设施、教具的维护和检修;

3、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在课间设置巡查老师,负责操场、楼道、教室的巡视;

4、重视事故频发的体育课,组织各类活动的防护工作;

5、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的教学环境;提升学校的医护水平。



(部分资料源于网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ID:luohu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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