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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理赔争议:保险责任的界定与律师的关键作用》

发布者:罗建中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5日|分类:综合咨询 |2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9日,甲方(重庆XX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乙方(Z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号为PZFXXXXXX565。保险内容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20万元、每人医药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特别约定中提到,医疗费用按80%比例赔付,不剔除自费药。

2019年8月1日11时30分,甲方的工人张某XXXX37栋7-3安装空调时不慎坠楼,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的死亡为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乙方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偿。甲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120万元及医疗费55538.8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争议焦点

保险责任的界定:乙方辩称张某无证上岗且未佩戴安全带,甲方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根据《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乙方还指出,即使甲方已全部赔付医药费,根据保单特别约定,乙方也仅赔付80%。

 

免责条款的效力:乙方主张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有效。甲方则认为乙方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查明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张某的工伤认定情况以及甲方与张某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

判决结果

保险责任的界定

法院认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保险人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张某的死亡构成保险事故。

免责条款的效力

法院指出,乙方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法院对乙方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抗辩不予采纳。

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判决乙方应在身故保障的限额内赔付甲方120万元。关于医疗费用,根据保单约定,乙方应按80%的比例赔付,即44431.112元。甲方未提交律师费支出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作用与办案心得

律师作用

罗建中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证据收集与整理:罗律师收集并整理了包括《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认定工伤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律适用与论证:罗律师准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的免责条款进行反驳,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庭审策略:罗律师在庭审中积极应对乙方的抗辩,通过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反驳了乙方关于张某无证上岗和未佩戴安全带的主张,维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证据的重要性:在保险理赔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整理至关重要。律师需要仔细审查保险合同、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律师需要对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深入的理解,才能准确判断保险责任的界定和免责条款的效力。

 

庭审策略的灵活性:在庭审中,律师需要根据对方的抗辩意见,灵活调整诉讼策略,通过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持续学习与专业提升: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律师需要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通过本案的办理,罗建中律师深刻体会到,律师在保险理赔案件中不仅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法律的适用,还要重视庭审策略的运用,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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