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判例:迟延付款,法院可直接判决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实际施工人的律师费(注意适用条件)
法说工程
来源:最高院 裁判文书网
问题提出:
工程款纠纷中,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各方对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的承担未事先做出约定时,人民法院能否判决由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典型意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尽管各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未事先做出约定,但是,当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发包人、承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实际施工人可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
2.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本案中支持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陈鸣鹤律师团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详见本文“法律依据”) 该规定对于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在司法实践中,当代理律师遇到类似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可同时运用该判例的结论及上述规定,说服办案法官,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2021-07-08
裁判要旨:发包人(宏星公司)、承包人(华宇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的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承包人拒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以致引发实际施工人诉讼,实际施工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